一個參考,德國雖然留下了奧許維茲集中營作為曾被納粹統治的警告,然而對納粹象徵與希特勒的肖像及畫像是有禁令的,會加以強制拆除,這就是轉型正義。


本人試以一篇論文為例:


在1938年,奧地利成為第三帝國的一部份,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奧地利立刻獲得獨立。在1945年四月,成立了一個包含社會主義者、保守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的臨時聯合政府。新政府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催毀納粹黨(NSDAP)及其相關組織,徹底瓦解納粹制度(Denazification),並起訴加害者。為達到這些目標,於是通過了幾條特別的法令。最重要的兩項法條是「禁止條例」(Prohibition Act;德文:Verbotsgesetz)和「戰爭犯罪條例」(War Criminal Act;德文:Kriegsverbrechergesetz)。「禁止條例」這項特殊法規的設計是為預防納粹政府的再度興起,並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使納粹罪行得以在此架構下獲得起訴。 


根據法律,所有納粹黨
(NSDAP)黨員及其相關組織均必須向當局註冊登記(第四條)。登記是必要的,以開始瓦解納粹制度(Denazification)的過程。在1947年七月,政府宣布根據透過登記過程所收集到的資訊,總計已有960人被撤除其在公營和民營單位的高階職位,在300,000公務人員中,有70,000人遭到停職,還有36,000名員工失去他們在民營單位的工作(Garscha, 2000: 858)


「禁止條例」
(VG)至今仍在施行。根據法令第三條,意圖重新建立納粹組織(NS organization)、聯繫或資助這樣的組織、或是製造宣傳品都是刑事犯罪行為,並至少處以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或行為是特別危險的話,則判終身監禁。成為追隨納粹黨(NSDAP)目標的人則處以至少五年有期徒刑。而且,任何用出版品、廣播或其他媒體的方式或用任何其他可接近其他人的公開方式來否認、大大淡化、贊成或是尋求將納粹集體大屠殺(NS genocide)或將其他危害人類的納粹罪行正當化的人一律處以一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近代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件是和英國歷史學家大衛‧爾文(David Irving)有關,他在1989年舉辦的兩場演講中否認納粹罪行的存在。當他在2005年一進入奧地利時,立刻遭到逮捕,依「禁止條例」(VG)起訴並入監服刑一年。大衛‧爾文(David Irving)和一些右翼支持者已經宣稱法令明顯違反言論表達自由。奧地利藉由通過法令的方式來清楚證明納粹罪行是歷史事實,是毋需在法庭上再度證明。而且,歐洲人權法庭(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在幾項案例中皆裁定「禁止條例」(VG)的條款和歐洲人權協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是相一致的。該協約第一十七條明白賦予政府保護其民主價值與制度的權利 (Mueller, 2005)。


「禁止條例」(VG)已經成為奧地利歷史的一部份,且該條例應該傳達沒有人有權藐視納粹政權所犯的危害人類的眾多罪行的訊息。該條例也應該尊重受害者,特別是對那些逃過恐怖政權而倖存下來的人。在那些就是因為這些暴行而曾經受過苦且至今仍遭受身心痛苦的人的面前,表揚納粹暴行(NS atrocities)和淡化納粹暴行都是不人性的。否認和淡化對一個較人性的社會是沒有貢獻的。相反的,否認和淡化使我們逐漸變成那些加害者的共犯。


(節錄自夏福樂老師之論文: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其人為奧地利人)



請參考一下外國對轉型正義的嚴格與強烈,包括外國人在國外發表反轉型正義的演說,都可以在過境時被逮捕起訴,台灣呢?



連說轉型正義都被污名化。




當所有人都基本認同蔣介石是威權主義的軍閥時,去蔣化有何不對?




反而是到今天都還支持蔣介石的人應該被類似的禁止條例給起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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