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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黨拒領公投票的理由 

國民黨終於拒領公投票了,之所以說終於,是因為筆者從一開始就不相信國民黨會進行任何形式違反中國意願的作為,而拒領「反貪腐、討國產」(還是國民黨自己提的案)的公投票,正是拒領「返聯」公投的開端。 

對於拒領「反貪腐、討國產」公投票,國民黨的說法是:「(黨主席吳伯雄宣示,)神聖的公投已被民進黨扭曲綁架,用來亂大選、甚至變成引起衝突的工具,為了不讓「公投毀大選」,呼籲選民一月十二日立委選舉拒領公投票。」【《中央日報》〈國民黨:立委選舉拒領公投票 大選再評估〉,2007.12.30。】 

國民黨又說:「至於三月廿二日總統大選若與返聯公投、入聯公投一起舉行,是否也將發動拒領?吳伯雄說,如果中選會能夠懸崖勒馬,能夠把大選和公投分開辦,甚至採取兩階段投票,『我們仍然可以重新評估』。對於是否拒領返聯公投,暫時保留評估空間。」 「但黨務高層不諱言,如果行政院、中選會鴨霸依舊,對選務仍然強勢採取公投綁大選,國民黨在總統大選恐怕仍將拒領公投票。」【《中國時報》,2008.01.01,〈國民黨拍板 宣示拒領公投票〉】 

基本上,如果讓我們去檢視【
公民投票法條文】的規定,可以發現公投法第24條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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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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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輩中文尚可,依條文來看,公投綁大選有何不可?當年修法時這樣修訂是國民黨黨團與目前佔國會多數的泛藍委員們也同意的,到現在卻以一大堆推託的理由要東折西扣,不是說要「兩階段領票」,就是要分開辦,不知其居心為何? 他們依恃的理由是「(公投綁大選)亂大選、甚至變成引起衝突的工具」,不過,會不會亂大選,會不會引起衝突這種事情要由誰來分辨?這是政治議題,並不是法律議題,依法論法,民進黨政府這樣的作法沒有任何問題。 


另一個議題是一階段領票跟兩階段領票的問題,讓我們看看【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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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 

第四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公民投票之公告事項。
二、 公民投票連署、投票事務之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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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堅持要兩階段領票或是分開辦理,並以此要脅,若不遵照執行,則要拒領公投票。不過,讓我們把個人的感覺先撇開,純由以上條文看來,中選會有絕對的權力做這樣的規定,而地方政府的任何抗衡的舉措,都有違反<公民投票法>與<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之虞。所以中選會開除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委的行為,不只是不違法,而且還是適當的作為。因為這是清楚中央與地方事務分權的必要做為。 

讓我輩難過的是,不論是兩階段投票或是分開辦理,都勢必要增加公民投票的成本,並且這樣的要求是以政治的目的去抵抗法律的規定。到底公投綁大選會不會亂,是由誰來判定?難道不能一切依法行政嗎?其實在國民黨說法中,前一次大選綁公投的兩階段投票模式他們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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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伯雄說,國民黨目前只決定對一月十二日立委選舉當天的兩項公投案要求拒領公投票,並未提及預定在三月二十二日總統大選時舉行的返聯公投及入聯公投,若中選會能懸崖勒馬,或回復至四年前的領投票方式,國民黨將重新評估三月二十二日總統大選當日同時進行的公投案。【《中央日報》,200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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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們前一次大選中強烈批評公投違法,並且拒領公投票的行為不就是有問題的嗎?為什麼現在可以接受,前一次就不能接受?為什麼前一次違法的作法,這一次就變成不違法,然後認為這一次新的作法違法?這種邏輯上的謬誤,在國民黨的整個公投論述中不斷出現。 

由此可看出,馬英九所領導的國民黨,根本沒有想要進行公投,他們心中從來就不認為公投是合法的,也不認為人民有權力公投進行直接民主。一次次反對,每次反對的理由都是「我們認為」、「我們覺得」的這種推論方式,並且假借民意的說法,對公投進行限制與各種無理的要求。其背後的理由就是:台灣的人民沒有資格自己作主。 

再者,國民黨過去習慣於愚民,也很成功的把一些人洗腦了幾十年,因此認定人民多是愚昧的,覺得如何的推廣與說明,都不可能讓人民瞭解公投一階段領票的作法,愚夫愚婦們(尤其是支持民進黨的)一定會投錯票匭,所以會造成混亂,讓民進黨混水摸魚。這種威權主義的餘毒,一直存在於那個組織當中,從一開始來台灣的時候就說台灣人沒有人才一直到近60年後的今天,國民黨還是認為台灣一般民眾是愚蠢的,沒有辦法依照指示完成該做的事。有這種心態的執政黨,當然會有愚民心態的教育政策,也就會有這種不合邏輯的拒領公投票的決議了。 

並且,從流程來看,二階段領票正好方便呼應泛紅小黨拒領公投票的要求,我們可以這樣推論,就算國民黨不用這些理由拒領公投票,他們也會消極的用二階段領票的方式,「默許」黨籍候選人與政治人物呼應泛紅小黨的作法。我們由洪秀柱的堅持可見一般。 


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中選會與公投 


另一個分析的面向是「習慣威權主義運作的組織,不能依法行政」。國民黨常常提到,民進黨違法亂紀,如去年(07年)12月25日(剛好是行憲紀念日)時國民黨所發的新聞:「藍營並搬出公職人員選罷法指出,依法公職人員是依照選罷法執行選舉職務,而不是聽命於行政院,選罷法中也規定,各級選委會應該公正行使職權。曾永權抨擊民進黨政府違法濫權,黨團一定提告,不過對於中央一波波的動作,藍營是否有後續對應方案?曾永權只表示『其他不願意說。』」【《中廣新聞網》,2007.12.25】 

讓我們回到新聞中所指出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檢視一下,根據該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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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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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並不是很瞭解,中文的「指揮、監督」跟「聽命」的差別在哪?如果不遵守命令,那哪來的指揮?遵守命令跟「聽命」的差別在哪裡?不知道曾永權委員對此是否有其新解?不過,就如同筆者之前文章中所提的,今天國民黨用來抵制民進黨的,民進黨將來都能一一「回敬」之,只要立場一對調,不知媒體跟諸位大德能否公平以視。 

另一個問題是關於「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公投委員會)的。之前有不少人提出,因為民進黨的「討黨產」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被公投委員會否決,所以該公投本身違法,因此民進黨政府不能以公務人員(尤其是地方選委會人員)的不遵守中選會相關規定開罰。 不過,筆者這裡要提出兩點希望大家注意的事,首先,讓我們檢視行政院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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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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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不就讓公投委員會實質成為立法院的分會?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果公投委員會的組成,仍是與立法院相同的,那我們需要公民投票法來幹嘛?如果依政黨比例形成公投委員會,以台灣目前的政治情況,可以通過公投委員會的公投案,就會是可以通過立法院的議案,那公投法形同虛設。公投的基本原則是確保直接民權,補充立法機制的不足,然而國民黨利用在立法院中的優勢在立法時加上此一條款,不就等於讓公投法自宮?由此也可以證明,國民黨從頭到尾都沒有想讓台灣人民擁有公投的權利。 

不過,就算「惡法仍是法」,我們承認這樣的法律現實,這個公投案仍然不是「違法的」,請參見公投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第2條規定及公投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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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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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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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請注意一下,公投委員會的職權(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本法(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並且讓我們再回來參考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第2條的第2項及第4項是什麼?答案是:「二、立法原則之創制」與「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民進黨的兩個提案,一個是「討黨產」,一個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都不是以上兩項的範圍,就算民進黨的提案是公投案投票通過之後,要求立法院修法,那也不符合以上兩項的規定。不論如何,這兩個公投案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根本與公投委員會無關。 

當時游錫堃為此提出訴願,因此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在【
決定書】中說明如下:

「是本件公投審議委員會以非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事,主文及所敘理由彼此矛盾且字義不明,認定不合於規定,中選會予以駁回,顯有違誤。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係本院,公投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為該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所楬櫫。本件訴願人所提公民投票提案,依其提案主文及理由書所述及訴願理由主張,係擬透過公民投票推動「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提升臺灣國際地位及參與,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既無同條第4項之情形,且無同法第33條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情事,事實明確。」行政院決定書,院臺訴字第0960088753號,〈游錫堃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 

筆者先不論在公民投票法中是否認定行政院訴願會的決議可以推翻公投委員會的決議,因為在此案例中,重點不在此處。本案中的重點在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在這兩個公投案中有沒有必要交由公投委員會審議,甚至是公投委員會有沒有資格審議此兩件公投案?而結論是,此兩案最終將公投委員會所做成之決議駁回。 

平心而論,依法論法,該兩項公投案一點問題都沒有,只是因為公投委員會的組成因素而遭否決,所以說該兩案違法根本是立場偏頗的說法。另外,為什麼國民黨所提出議題接近的兩個公投案都通過呢?這就是筆者決不支持公投委員會與NCC依政黨比例形成之理由,因為這樣做的話,該兩個組織在台灣政治生態的影響下,幾乎等於立法院的橡皮圖章。 


三、一綱一本問題 


筆者接著試舉泛藍執政縣市要選擇一綱一本的國民教育教材來作為國民黨習慣性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中華民國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裡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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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 
四 教育制度 ……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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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看看法律吧,回歸到「人民所公認、共同接受的最低標準」來看看。的確,教育制度相關事項的規定,可以由中央或是省下執行,不過大家可要看清楚,是由中央立法的,另外,省教育與縣教育相關事項,就可以由省或是縣立法並執行之(憲法第107-110條)。那一綱一本的事,是屬於教育制度,還是省、縣教育事項呢?讓我們從【
〈教育基本法〉】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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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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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9年國教中課本的選擇攸關各級考試的公平性與國民教育的基礎養成,自然是全國性的教育事務,所以理所當然應該劃分為中央政府所管理,而目前由民進黨所執政的中央政府,延續過去政府的教改路線,堅持一綱多本的政策,自然是合法的作為。但是泛藍執政的縣市卻要自行採用一綱多本的政策,就出現了重大違法的問題,如果實際執行,中央政府當然應該一方面基於捍衛考生權利,同時也因為維護政府體制,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這一點,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所進行的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席有異曲同工之處。 


其實,筆者寫了這一些論述,並不是要強調民進黨政府在這兩件事上的作為完全正確,只是要強調,當我們自認為是民主國家,也以民主轉型自豪時,就不能忘記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如果常常以政治考量或是民粹的手段要去進行與法抵觸的行為,就是嚴重違背了民主機制的進行。而如果一個政黨全體,包括其總統候選人都一再地以這種方式去進行他們的政治訴求,那吾輩便需要去擔心,這個政黨(或人)執政之後會不會依法行政,甚至要擔心他們會因為自己的政治判斷而造成重大的法律違反,並因此而造成人權上嚴重的侵害行為,在這一點上,國民黨政府過去的紀錄輝煌。 

四、322之後檢視此篇

今天是324,在總統大選加公民投票後2天,我們回頭來檢視這一篇筆者在1月時所寫的文章,更可以證明,筆者的論述不只其來有自,更是貼近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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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十二日中常會討論總統大選公投立場,儘管仍有中常委婉轉表達應全面拒領公投票,但經黨主席吳伯雄當場說明,會議仍通過前天中山會報決定,確定「拒領入聯」、「支持返聯」、「理解並充分尊重全面拒領」和「支持立院前進聯合國決議案」四大主張。【《中國時報》,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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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泛藍外圍組織已經將拒領公投票這件事打的沸沸揚揚的時候,國民黨再來說:「理解並充分尊重全面拒領」,這個結果就是,泛藍的選民基本上不會領公投票。他們已經買了單,就是把「救經濟」這句話放在所有的事前面,連自己支持政黨的提案,都不會列入考慮。

所以,這個結果更呼應了本文前半所提出的,國民黨根本從來沒有任何想讓台灣人民公投念頭,這一個威權政黨,從來就不認為台灣人應該擁有民主的選擇權。對於台灣人民的能力與智慧,再一次的表達他們心中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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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故意將兩張公投票混淆(同顏色、同桌領票、投同一票匭),將會在領票、開票過程造成混淆與糾紛,居心何在?【《自立晚報》,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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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跟筆者前文所提的推理,不正好吻合?混淆與糾紛?每次一投票,就提出這一點的居心何在?不能認真的好好去教育台灣選民嗎?還是台灣選民真的就是這麼被看不起,一直槁不懂怎樣分辨嗎?

加之以「選前踢館」事件,我們可以看出,國民黨的作法就是標準的「違法亂紀」,對於公投之污衊,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在正常的國家裡,公投本應綁大選,一同舉辦正可以簡省選舉經費,這是世界各國主要的公民投票進行方式。而且因為公投形式與實行方法的不同,並沒有限制一定要人民提案的才是公投,或是說由行政體系(總統或行政院)提案的就是操作。

台灣的政治領域常常有很多的「臆測」、「揣摩」與「污衊」。就像每一次一要提出公投,就會有人說:「這是執政黨為了提高投票率所做的政治操作」,不過卻沒有人解釋,為何一提出公投案,就可以提高投票率;為何提高投票率,就會對執政黨有利。這種完全一廂情願的推理方式,造成了重大公投議題被污名化,更對公投本身產生極為不良的影響。

公投「綁」大選本來就是合法的,為了解省經費也是合理的,不過在政治人物的操弄與抵制之下,卻是不合情的。而台灣群眾,卻一次次的不以法理為重,只聽信了那些「臆測」、「揣摩」與「污衊」就放棄自己本該擁有的權力,這真是讓人覺得可惜。

這些公投議題,包括國民黨所提出的議題,都不應該被污名為:為總統大選催票,如果果真是如此,則國民黨一開始又為何要提出屬於自己的公投議案呢?如果國民黨一直認為公投是催票,那麼他們的想法,不就可見一班?明知是為催票,結果又自己提出議案,這種不堪的用心,比民進黨更可惡。後然見烏賊戰術成功,人民被迷惑拒領公投票之氣氛成熟之後,又將自己所提出的議案(還寫了言之成理的理由,有百萬人的簽名)棄置不理,這種謀略手段,完全將公投與民眾玩弄在掌心,真是極為惡毒的。




【延伸閱讀】 
慕容理深.期待台灣民主的救援投手:分析與建議 
慕容理深.公投是對付政客的利器:從一篇政論談起 
曾韋禎.拒領公投票聯盟是愛中國大聯盟吧!〉 
獨孤木.國民黨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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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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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主您辛苦了~
    不過"威權組織永遠學不會依法行政"
    此言差矣,威權組織不是不依法行政
    而是只自己定義的法去做 XD
    通常那法只是工具、手段,
    而非作為制度。

    第一次留言,若有冒犯請多海涵。
  • 謝謝您來參觀

    的確,他們是拿那些東西當手段或工具
    不過連如何用這些工具他們都會拿不定主意......

    而且我認為
    他們連自己定義的法都常常違背
    現行的各種規定跟法律,不都是在泛藍佔國會多數的情況下通過的?

    這一群人,既驕傲,又不用大腦,真的很像中國人......

    conradkclreplied on 2008/01/10 08:48

  • 猜中,又如何?

    雖然筆者於1月就已經猜中國民黨將會拒領公投票,也指出公投要成功的機率是微乎其微。

    不過,筆者還是想要相信,台灣人民會想要自己的天空,與其在威權統治下乖乖成長,不如靠自己力量跨步向前。然而,事實卻不是如此。

    一個笑貧不笑娼的社會,一個愛錢重於人命的國家,真是不知要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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