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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跟報紙上有人在提倡公投第二案的不贊成運動
不過筆者有一些不同想法

依照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結果
 
30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再回歸到該「反貪腐、討國產」的題目來看: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這一個法案國民黨原來提的意思就是要拒領的
...... 怎說呢?

 

因為他的條文真的是有一石二鳥之功,過了可以讓泛藍佔多數的國會擴權,不過也可以阻撓追究過去威權時代責任的相關法案立法。筆者試解釋如下:

雖然我們可以預見國民黨這一次選舉後仍會佔國會多數,不過,一旦台灣人民覺醒,施加壓力要求制訂法律追究
228事件或是白色恐怖時期違法的事實,而且形成壓力之後,國民黨還是可以完全不理睬,因為如果我們回到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結果

33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他們可以以上條文在
3.4年之內對追究威權時代責任來一個相應不理,甚至可以說,相關法律的制定違反公投結果,理由一如他們反軍購一樣,因為公投案被否定了......

這個時候,就算公投第一案的「討黨產」案通過,第二案的結果(如果是被否定)仍然可以禁止相關追討責任與調查不法所得的法律通過,這時第一案的結果不就形同具文?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這裡的領導人與責任,難道只有追到陳水扁?這個文字可以用到李登輝、小蔣甚至是蔣光頭身上,如果我們就這樣否決了,結果就是,想立法追究過去威權時代的責任也同時做不到。

 

這種情形,您認為跟讓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哪一個影響比較嚴重?


筆者認為,這個公投案一開始提出就是一個陷阱,不論過是不過,對台灣都不是件好事
......

 

領票是一定要領的,不過這公投第二案,連筆者都不知道要不要投贊成票......

 

讓立院擴權,或是讓責任追求相關法案立法受阻......那一個影響比較大?

筆者天人交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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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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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了決定

    因為:
    1.民進黨在可預見的這兩屆裡,都不會在國會過半
    2.台灣人民在可預見的幾年中都不會覺醒並想立法追究威權時代責任

    所以筆者反對立院擴權!!

    將投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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