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跟報紙上有人在提倡公投第二案的不贊成運動
不過筆者有一些不同想法
依照公民投票法: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再回歸到該「反貪腐、討國產」的題目來看: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這一個法案國民黨原來提的意思就是要拒領的...... 怎說呢?
因為他的條文真的是有一石二鳥之功,過了可以讓泛藍佔多數的國會擴權,不過也可以阻撓追究過去威權時代責任的相關法案立法。筆者試解釋如下:
雖然我們可以預見國民黨這一次選舉後仍會佔國會多數,不過,一旦台灣人民覺醒,施加壓力要求制訂法律追究228事件或是白色恐怖時期違法的事實,而且形成壓力之後,國民黨還是可以完全不理睬,因為如果我們回到公民投票法: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33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他們可以以上條文在3.4年之內對追究威權時代責任來一個相應不理,甚至可以說,相關法律的制定違反公投結果,理由一如他們反軍購一樣,因為公投案被否定了......
這個時候,就算公投第一案的「討黨產」案通過,第二案的結果(如果是被否定)仍然可以禁止相關追討責任與調查不法所得的法律通過,這時第一案的結果不就形同具文?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這裡的領導人與責任,難道只有追到陳水扁?這個文字可以用到李登輝、小蔣甚至是蔣光頭身上,如果我們就這樣否決了,結果就是,想立法追究過去威權時代的責任也同時做不到。
這種情形,您認為跟讓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哪一個影響比較嚴重?
筆者認為,這個公投案一開始提出就是一個陷阱,不論過是不過,對台灣都不是件好事......
領票是一定要領的,不過這公投第二案,連筆者都不知道要不要投贊成票......
讓立院擴權,或是讓責任追求相關法案立法受阻......那一個影響比較大?
筆者天人交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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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決定
因為:1.民進黨在可預見的這兩屆裡,都不會在國會過半
2.台灣人民在可預見的幾年中都不會覺醒並想立法追究威權時代責任
所以筆者反對立院擴權!!
將投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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