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農委會舉辦「優質兔肉產品發表會」,造成台灣一些喜愛寵物兔人士的反感,甚至發起名為「兔兔生氣大聯盟」的組織表達抗議。愛兔人士表示,兔子跟貓狗一樣已經是寵物,不應該食用,與愛護動物的精神背道而馳。(新聞全文在下)
筆者對於動物的食用並沒有太多的意見,吃或不吃,應該是個人的選擇。友人中有啥都吃的,有不吃牛的,有不吃水面上的動物的,也有吃素的,甚至有朋友連素食都吃的很挑(不吃奶蛋性味),雖然在營養上跟飲食均衡上,筆者對某些飲食是有些意見的,不過,身體是個人的,只要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影響到筆者,當然OK。
但是,這個新聞真的看了讓人生氣,同之前的動物保護法把貓狗列為寵物一樣的令人覺得反感。寵物是什麼?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嗎?
動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三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十二條規定: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由該法來看,所謂的寵物,係指貓與狗,而由這些愛兔人士來看,兔子也是寵物。當年動物保護法通過時,筆者曾與友人討論,這個條文對於自由權的影響甚大,應該加以重新討論立法要旨與條文的適當性,不然將會有有心人士尋此模式侵犯他人的個人自由,果不其然,由今日看來,愛兔人士(包括可能愛兔的羅世雄委員)正在嘗試進行干涉他人的個人自由的努力。
對於一種動物的性質認定(筆者指動物保護法之用詞定義),該是由誰來做決定?可以以法律來幫國民認定什麼是寵物,什麼是食物嗎?
中華民國(在台灣)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謂自由權,就是要求政府非依據法律,不得任意侵害人民自由的權利。其性質為消極的,僅是在排除政府對人民非法的干涉,自由權為天賦人權理論的核心,是人民最初向國家所爭取的權利。」
憲法裡有說可以立法限制人民的飲食選擇嗎?筆者承認,對於一些保育類或瀕臨絕種的動植物而言,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的角度,的確是應該立法限制食用。但是,人類所培養並且人工繁殖的動植物,自應不在此想法之下在食用方面受到限制。今天有人要立法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我們自然要非常嚴格的來審視,這一條法律是否為必要,因為不論任何形式的限縮人民權利,都是重大的人權問題。
貓狗是不是寵物自不待言,但是作為寵物的物種可不可以食用,就不應該由法律來定義。為什麼寵物不能食用?吾輩食用貓狗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三條裏的任一條件嗎?有人認為貓狗具有靈性、可愛或是貓狗與人類已經相處多年云云,這些論述真的足以達到必需要以法律來限制人身自由權利的程度嗎?食用貓狗又造成了哪一種公共利益的損失?吾輩在討問此法律問題時,實在應該用更審慎的態度來思考,所有法律對人身自由所產生的限制,都會造成個人自由的損失,這種對他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力之侵害,就是對於天賦人權理論的核心的挑戰。今日吾輩對食用貓狗之個人權力遭到侵害放任不管,則他日就會遭到其他對生活方式更嚴重的侵害也說不一定。
問題只要放到高處,就會發現並不像那些所謂愛護動物人士所說的那麼簡單。在自由主義的社會中,吾輩鼓勵個體性與多樣性,人們可以對各種事務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同時又能取得一定之共識而決定在一政治體系下生活,由此可知自由權力的重要性。如果對於不同生活方式選擇的人們以自己主觀的道德或是喜好來侵害,就是一種對他人生存與自由權力的挑戰。在這個法治國家裡,人民生活水準提升的關鍵在於對於權利與義務的充分理解與認知,而不是拿一些不合法律邏輯的道德觀念來約束他人。一位法師曾說,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不是用來鞭斥他人的。
筆者嚐言,花草樹木、飛禽走獸與流水岩石無一不具有靈性,無一不可愛,也無一不曾陪伴人類數十萬年(或許不在身邊,在荒野裡),如果因為這些隨性而不負責任的論述,造成全人類沒有東西可食,物品可用,豈不可笑?
在這個講求理性法治的時代裡,竟然有如此可笑的要求,真讓人感到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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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推吃兔肉挨批 「兔是童年記憶」
【聯合報/記者尚毅夫/台北報導】 2007.05.27 03:27 am
農委會日前舉辦產品發表會,推廣優質兔肉。立委批評,兔子是許多小朋友的
童年記憶,且未經檢疫兔肉恐成病菌溫床,要求農委會立即停止推廣;農委會
表示,食用兔肉並不違法,但會考量愛兔人士觀感。
立委羅世雄質疑,照農委會邏輯,兔子可以吃,那狗、貓應該也可以吃,他將
提動物保護法修法,把兔子排除在可食用的範圍外。
羅世雄昨天聲援由寵物兔飼主組成的「兔寶貝急難救助小組」,要求農委會立
即停止推廣吃兔肉。
羅世雄說,學校從小就教育孩童「兔子是可愛的」,飼養寵物兔是許多小朋友
美好的童年回憶,但農委會卻大力推廣吃兔肉,完全與愛護動物精神背道而馳。
他還抨擊,目前的兔隻繁殖場良莠不齊,在未經過百分之百的檢疫、檢驗下,
消費者貿然吃進口的兔肉,無疑可能成為各種病菌孳生的溫床。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江文全表示,依現行畜牧法規,兔子為家畜,屬經濟動物,
吃兔肉不違法,農委會基於照顧農民立場,才會予以技術指導。
農委會並提出資料說明,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禁吃兔肉;在歐美國家兔肉更是
餐桌上佳餚,每年都要吃掉超過一百萬噸。
江文全說,他可以體諒寵物兔飼主的心理,既然國內對是否要鼓勵吃兔肉、
或禁止吃兔肉仍然存有歧見,農委會將全盤評估,做為日後產業政策檢討的依據。
【2007/05/27 聯合報】@ http://udn.com/
筆者對於動物的食用並沒有太多的意見,吃或不吃,應該是個人的選擇。友人中有啥都吃的,有不吃牛的,有不吃水面上的動物的,也有吃素的,甚至有朋友連素食都吃的很挑(不吃奶蛋性味),雖然在營養上跟飲食均衡上,筆者對某些飲食是有些意見的,不過,身體是個人的,只要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影響到筆者,當然OK。
但是,這個新聞真的看了讓人生氣,同之前的動物保護法把貓狗列為寵物一樣的令人覺得反感。寵物是什麼?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嗎?
動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三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十二條規定: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由該法來看,所謂的寵物,係指貓與狗,而由這些愛兔人士來看,兔子也是寵物。當年動物保護法通過時,筆者曾與友人討論,這個條文對於自由權的影響甚大,應該加以重新討論立法要旨與條文的適當性,不然將會有有心人士尋此模式侵犯他人的個人自由,果不其然,由今日看來,愛兔人士(包括可能愛兔的羅世雄委員)正在嘗試進行干涉他人的個人自由的努力。
對於一種動物的性質認定(筆者指動物保護法之用詞定義),該是由誰來做決定?可以以法律來幫國民認定什麼是寵物,什麼是食物嗎?
中華民國(在台灣)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謂自由權,就是要求政府非依據法律,不得任意侵害人民自由的權利。其性質為消極的,僅是在排除政府對人民非法的干涉,自由權為天賦人權理論的核心,是人民最初向國家所爭取的權利。」
憲法裡有說可以立法限制人民的飲食選擇嗎?筆者承認,對於一些保育類或瀕臨絕種的動植物而言,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的角度,的確是應該立法限制食用。但是,人類所培養並且人工繁殖的動植物,自應不在此想法之下在食用方面受到限制。今天有人要立法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我們自然要非常嚴格的來審視,這一條法律是否為必要,因為不論任何形式的限縮人民權利,都是重大的人權問題。
貓狗是不是寵物自不待言,但是作為寵物的物種可不可以食用,就不應該由法律來定義。為什麼寵物不能食用?吾輩食用貓狗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三條裏的任一條件嗎?有人認為貓狗具有靈性、可愛或是貓狗與人類已經相處多年云云,這些論述真的足以達到必需要以法律來限制人身自由權利的程度嗎?食用貓狗又造成了哪一種公共利益的損失?吾輩在討問此法律問題時,實在應該用更審慎的態度來思考,所有法律對人身自由所產生的限制,都會造成個人自由的損失,這種對他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力之侵害,就是對於天賦人權理論的核心的挑戰。今日吾輩對食用貓狗之個人權力遭到侵害放任不管,則他日就會遭到其他對生活方式更嚴重的侵害也說不一定。
問題只要放到高處,就會發現並不像那些所謂愛護動物人士所說的那麼簡單。在自由主義的社會中,吾輩鼓勵個體性與多樣性,人們可以對各種事務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同時又能取得一定之共識而決定在一政治體系下生活,由此可知自由權力的重要性。如果對於不同生活方式選擇的人們以自己主觀的道德或是喜好來侵害,就是一種對他人生存與自由權力的挑戰。在這個法治國家裡,人民生活水準提升的關鍵在於對於權利與義務的充分理解與認知,而不是拿一些不合法律邏輯的道德觀念來約束他人。一位法師曾說,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不是用來鞭斥他人的。
筆者嚐言,花草樹木、飛禽走獸與流水岩石無一不具有靈性,無一不可愛,也無一不曾陪伴人類數十萬年(或許不在身邊,在荒野裡),如果因為這些隨性而不負責任的論述,造成全人類沒有東西可食,物品可用,豈不可笑?
在這個講求理性法治的時代裡,竟然有如此可笑的要求,真讓人感到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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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推吃兔肉挨批 「兔是童年記憶」
【聯合報/記者尚毅夫/台北報導】 2007.05.27 03:27 am
農委會日前舉辦產品發表會,推廣優質兔肉。立委批評,兔子是許多小朋友的
童年記憶,且未經檢疫兔肉恐成病菌溫床,要求農委會立即停止推廣;農委會
表示,食用兔肉並不違法,但會考量愛兔人士觀感。
立委羅世雄質疑,照農委會邏輯,兔子可以吃,那狗、貓應該也可以吃,他將
提動物保護法修法,把兔子排除在可食用的範圍外。
羅世雄昨天聲援由寵物兔飼主組成的「兔寶貝急難救助小組」,要求農委會立
即停止推廣吃兔肉。
羅世雄說,學校從小就教育孩童「兔子是可愛的」,飼養寵物兔是許多小朋友
美好的童年回憶,但農委會卻大力推廣吃兔肉,完全與愛護動物精神背道而馳。
他還抨擊,目前的兔隻繁殖場良莠不齊,在未經過百分之百的檢疫、檢驗下,
消費者貿然吃進口的兔肉,無疑可能成為各種病菌孳生的溫床。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江文全表示,依現行畜牧法規,兔子為家畜,屬經濟動物,
吃兔肉不違法,農委會基於照顧農民立場,才會予以技術指導。
農委會並提出資料說明,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禁吃兔肉;在歐美國家兔肉更是
餐桌上佳餚,每年都要吃掉超過一百萬噸。
江文全說,他可以體諒寵物兔飼主的心理,既然國內對是否要鼓勵吃兔肉、
或禁止吃兔肉仍然存有歧見,農委會將全盤評估,做為日後產業政策檢討的依據。
【2007/05/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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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文建會應該把稻田稻米列入文化財,以國家文物嚴加保護,禁止有人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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